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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一)

http://info.byf.com 2006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和宗旨

  为了扩大国际贸易博览会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特建立国际博览会联盟这一非政治协会,其宗旨是研究这一机构的有关节 问题以及发展出其会员所主办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的有效方法,促进出口会员之间的关系。本联盟建立在无限期的基础上。
  联盟的职责范围如下
  1.根据本章程第八条款规定,授予综合性和专业性贸易博览会以“国际”资格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会员在发展的世界经济中更加有效地开展活动
  3.就对国际贸易博览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国际范围的研究。
  4.代表会员参加工厂相应的其他们国际组织。
  5.保护会员利益,并为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有关国家政府当局注意并同意这一点。
  6.在互相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有关会员之间的对话,尽可能地协调获本联盟认可的博览会的日程安排。
  7.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8.努力寻求并使用一切合适的方法加强国际博览会联盟的国际地位,并为此目的开展宣传和信息工作。
  9.为维护会员利益,对一切阻挠自由参加国际博览会的不公平行为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行动。
  10.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国际贸易博览会激增的趋势,即通过干预各国负责机构,使这些机构授予只有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以“国际”资格
  11.向贸易博览会组织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组织者提供其要求的技术帮助。
    国际博览会联盟不干涉会员的内部事务必,但是会员均给予国际博览会联盟为保证会员之间良好关系的行事权。

  第二条 机构
  为达到上述目标,国际博览会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 高层管理机构
  ——国际博览会联盟会员大会(国际博览会联盟最重要的机构,其职责见本章程第十三条);
  ——主席(其职责范围见第十九条);
  ——事务局和指导委员会(其职责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
  2. 行政管理机构
  ——秘书长(其职责见第二十七条)。
  3. 顾问机构
  ——技术委员会(受委托研究关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组织和作用等各方面问题);
  ——合作委员会(受委托研究并提供技术合作、委派专家、培训人员、组织会议、向发展中国家的博览会和展览会组织者提供技术合作);
  ——由指导委员会设立的各种工作组。
  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上述顾问机构成成员必须在国际博览会联盟的一个会员机构中行使主要管理职能。

  第三条 总部
  国际 博览会联盟总部设在巴黎。(地址略)
  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符合法院国于是1901年7月1日颁布的法国社团法。

  第四条 标志
  经1948年大会批准,国际博览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标志为UFI,并在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局的注册,编号为161.659。经联盟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博览会应在其起草的文件和印刷品上印有联盟标志。无论会员组织者使用何种语言,只能使用不着 “UFI”编写名称。

  第五条 内部管理
  联盟内部章程由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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