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对电力企业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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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6日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法律责任,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对于节能评估和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节约能源法》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在有关办法出台前,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如生物燃料。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节约能源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通过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调整能源价格等鼓励措施,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对现有电力企业的要求1、关于淘汰落后产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并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目前,企业可以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电力行业淘汰类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类:(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另外,全国关闭小火电机组正在加快进行。今年上半年,全国已关停小火电机组550万千瓦,完成全年关停1000万千瓦目标的55%。这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一年可节约标准煤84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近20万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2、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是关键。《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同时,国家还将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等。通过财税、价格政策,引导电力企业主动或者被动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3、关于节能发电调度我国现行发电调度是按照发电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小时数的办法进行。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调动了各地、各企业投资火电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但也导致了高效环保的大火电机组发电能力无法充分发挥,高污染、高能耗的小火电机组却能多发电的情况,甚至有的水电、核电机组因"调度计划"的限制而不能上网发电,造成了能源资源浪费。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节约能源法》修订时将该制度确定下来。可以说,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是对我国现行发电调度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以节能减排为标准的市场运行规则。电力生产企业如果希望多盈利,就只能在能耗和排放水平上下功夫。因此,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实施,客观上提高电力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低效小火电机组加快关停,优化电力工业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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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电新闻网 [ 参加讨论] 查看全部分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