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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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6日
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以发改价格[2008]640号文,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通知》指出,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9月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责任编辑:李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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